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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

日期:2005-08-22来源:【字体:

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

浙价服﹝2005﹞21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

鉴于近年来油料价格上涨、保险费用、人员工资增加等因素推动道路客运成本不断上升,为有利于缓解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的困难,促进我省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详见附件),并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2005年8月22日  

 

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表

2005915日起执行)

车 型

客车类别

客车等级

参考车价

 

(元/人千米)

 

 

 

30座以上   (大型车)

普通级

20万(含)以下

0.10

中一级

20-40万(含)

0.13

中二级

40-60万(含)

0.16

高一级

60-120万(含)

0.20

高二级

120-180万(含)

0.24

高三级

180万以上

0.28

30(30)以下      (中小型)

普通级

20万(含)以下

(无冷暖空调)

0.12

中一级

20万(含)以下

(有冷暖空调)

0.14

中二级

20-40万(含)

0.18

高一级

40-60万(含)

0.20

高二级

60万以上

0.22

 

普通级

20万以下(含)

0.16

 

20-60万(含)

0.18

高一级

60-120万(含)

0.20

高二级

120-180万(含)

0.24

高三级

180万以上

0.28

注:1.班车运价实行客车等级和实际购车参考价格双控标准,两者不一致时按购车参考价格对应的班车运价执行。考虑到车价的经常性变动,以及同类车型的设备配置不同,客车等级的参考价格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不定期公布。
2.上述班车运价已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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