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交办〔2006〕81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港航局:
现将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厅档字〔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交通局(委)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将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纳入项目建设工作计划、建设程序和劳动竞赛内容,切实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要做到事先登记,提前介入,切实做好开工前培训、业务指导、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环节工作,确保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和有效利用。
二、按要求做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督促做好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交通部办公厅规定及时填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按交通部办公厅文件附件表一自行下载),送交厅档案室汇总报交通部档案馆,可同时抄送省档案局;由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及时填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可到浙江档案网上下载),在报送省档案局的同时抄送厅档案室。
三、进一步规范档案专项验收申报程序,做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厅一贯的行文关系办理。即凡需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的国家级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或省公路局、港航局、交通集团公司,下同)报厅,由厅转报交通部档案馆组织验收(委托验收),邀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凡需由厅与省档案局联合组织或委托的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或者主送厅、抄送省档案局,由厅与省档案局联系后组织验收(委托验收)。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
[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