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4〕48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精神,确保我省交通行业建设领域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首先应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以树立交通行业新形象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指导,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按省政府既定目标如期实现。
其次,要清醒地认识清欠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根据省政府的清欠工作目标,我省交通建设领域清欠总体目标为: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省重点工程项目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辖区内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要带头偿付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工程拖欠款,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清欠计划。对于没有纳入项目名单,但实际已经发生拖欠的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查,做好清欠工作。
三、齐抓共管,分级负责。
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管厅属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省厅由分管厅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厅建管处牵头会同厅财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清欠的督查工作;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除了要完成直接投资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外,还要分别负责督促检查全省公路、水运、站场工程的清欠工作;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仅要完成直接投资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
四、把握标准,分类治理。
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付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清欠,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拖欠工程款。对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清欠计划、履行清欠义务、逃避清欠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收费公路项目的,应停止收费或直接从通行费收入中划出用于清还拖欠工程款;属政府资金补助项目,老项目清欠没有完成的,新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属施工企业发生的恶意拖欠,应停止其参与施工投标,并对其进行曝光,记入其信用档案;属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的,企业要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各地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措施,按总体目标今年必须完成的清欠项目及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等),务必在11月20日前按工程类别分别报省公路局、港航局、厅运管局,同时于每季度末把清欠情况分别上报上述机关,实现动态管理。
五、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起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并把在清欠过程中有恶意拖欠的企业信息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运用已开通的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同时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招标文件里应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同时,应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附件: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一览表
浙江省交通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下载】:att116864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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