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厅管厅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浙交〔2006〕1号
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厅管厅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厅管厅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本意见要求进行管理。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管理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
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省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
三、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审批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项目业主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及建设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移)用,严禁违规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工程款按工程进度计量进行支付。
四、招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活动接受省厅的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如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2.有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3.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2.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厅备案。
3.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向省厅备案),出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4.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招标人应从省厅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参加资格预审工作,评审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招标人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向项目所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6.招标人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3天,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报省厅备案)。
7.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8.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9.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3天从省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0.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报省厅核准,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所有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省厅造价管理站备案,其中廉政合同同时报省厅监察室备案。
五、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报请省厅组织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省厅提出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由省厅或省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