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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8-06-16来源:【字体:
浙交〔2008〕14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编委《关于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增加事业编制的批复》(浙编〔200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交通局(委)的相关具体工作,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承担(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各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可参照确定。
    三、各市交通局(委)应明确落实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专项经费,并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相关具体事项。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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