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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事宜的通知 浙交办〔2004〕190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治超”检查站(点)联合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4〕210号)和《关于执行全国治超领导小组第1号公告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4〕252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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