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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3]第005号

日期:2003-10-20来源:【字体: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3]第005号
被处罚人:傅振球
职  务:项目总监
单  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28号

傅振球:

  2003年2月18日,UT斯达康杭州研发生产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会同杭州市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转送〈UT斯达康杭州研发生产中心工地“2.18”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函》(浙安监管安综函[2003]41号,以下简称《函》)中,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作为工程监理部总监,对工程监理不力,使用不具备监理资格的人员行使监理职责,对支模架搭设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审查、监督和制止,监理失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3年9月10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3]第005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浙江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执业资格吊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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