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罚字[2003]第004号
被处罚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民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58号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2月18日,UT斯达康杭州研发生产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会同杭州市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转送〈UT 斯达康杭州研发生产中心工地“ 2.18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函》(浙安监管安综函 [2003]41号,以下简称《函》)中,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模板支架设计及书面施工方案,违反有关规定布置搭设支模架;在搭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检查,搭设模板支架后,未经验收合格就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混凝土浇灌;支模架搭设人员均没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没有对搭设支模架使用的钢管和扣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以致发生重大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3年9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3]第004号),并于10月8日收到了你单位的陈述材料。我部对你单位陈述材料进行了充分研究,并向浙江省建设厅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认为《函》认定事故原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浙江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