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内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一)

日期:2005-08-29来源:【字体: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一)


(修改稿) 


  为规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3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示范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选聘。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人的资信、业绩评审;
  (4)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6)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7)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8)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人。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报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而予以废除,不再进行资信业绩、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仅限于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4)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
  (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的以下三部分内容,按评标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
  (1)资信、业绩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2)技术评审。由技术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此项评分为全体技术评标专家评分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当专家人数超过9人时,扣除二个最高和二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某一份评分表的某一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份评分表无效。
  (3)商务评审。由商务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商务评标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商务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为依据。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4)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以上三部分评分的总和。
  4.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决策组织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荐得分前二名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纪要;
  (4)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5)其他建议。
  评标结果在省交易中心公示三天。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如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问题,应在公示期内及时向招标人和省交易管理机构或省行政监察机构反映。
  四.评标细则
  1.资信、业绩评审 3—10分
  (1)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2)承担的类似工程近二年内(以颁奖日至投标截止日为准,下同)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的得2分,获得过省部级质量奖的得1分(以高奖计分,不累计);
  (3)拟派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的身份,承担过类似工程得1分,其承担的类似工程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的加1分,获得过省部级质量奖的加0.5分(获奖不得累计),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格的另加1分;
  (4)拟派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的得0.5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加0.5分;
  (5)拟派项目经理到位率承诺达到80%的得1分;达到60%的得0.5分;低于60%的不得分(此项评分应与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不到位的处罚条款配套使用);
  (6)投标人作出的其它值得信任的承诺和履约保证;0—1分
  (7)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社会信誉,履约能力。0—1分
  (8)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近二年内(从投标截止日及行贿行为记录之日起算)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扣2分;
  (9)投标人近二年内(从投标截止日及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算)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分。
  以上评分保留小数1位,不足3分时得3分。
  2.技术评审 20—35分
  (1)施工组织管理结构模式是否适合本工程;2—3分
  (2)派驻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合理;2—3分
  (3)总分包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各项管理手段是否科学,是否考虑为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的承包人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1—2分
  (4)施工现场总平布置的合理性;1—2分
  (5)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节点和线路的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及科学、可行;2—3分
  (6)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1—3分
  (7)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2—3分
  (8)施工机具和检验仪器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2—3分
  (9)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2—3分
  (10)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施工方案是否正确阐明; 1—3分
  (11)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合理;3—5分
  (12)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的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到位;1—2分以上评分保留小数1位。
  3.商务评审 20—55分
  (1)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平均值(评标价在5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如投标评标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
  (2)报价平均值与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的评标价中次低评标价(不足4个的与最低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最佳报价值;
  (3) 根据投标人的评标价与最佳报价值对比,计算出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评分值,即:
   a. 评标价等于最佳报价值时得满分 50分;
   b. 评标价每低于最佳报价值1个百分点扣1分;
   c. 评标价每高于最佳报价值1个百分点扣2分;
  以上报价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4) 报价书质量3—5分,如发现报价书存在差错和不平衡报价(遗漏、多计或少算),视涉及金额大小和差错次数扣0—2分。
  以上评分保留小数2位,不足20分时得20分。
  五.决标
  决标由招标决策组织负责,参与决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招标决策组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决标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选择评标获得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发现决标显失公正,省交易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招标决策组织重新决标。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1.招标人编制的标底主要作用是防止串标、抬标、低于成本价竞争,以及帮助评标分析时寻找报价差异原因,计算招标降低工程造价额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与评分直接挂钩。
  2.评标时间必须满足评标工作质量的需要。
  3.中标人的各项技术、经济承诺,将作为履约信誉调查的内容。其实际履行情况将记入省交易中心档案,作为以后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
  4.评标结束,所有评分资料留存省交易中心。
  5.招标人应参照本示范办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分享到:
上一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通知
下一篇: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二)
相关内容:
  • 关于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不良行为解释的通知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