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4〕9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2003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4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分析,我们制定了我省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浙江省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6%,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一是要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二是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省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