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3〕1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
2002年3月,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社法监〔2002〕39号)下发后,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部分建筑业企业存在劳动管理不规范、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有的还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发生。去年12月1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就解决部分困难职工生产生活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要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12月14日,省委省政府扩大会议作了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自觉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各建筑业企业都要严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违法、不公平劳动合同以及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民工的培训和教育,逐步推行建筑业主要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民工素质。要加快劳务作业专业化、企业化运作的步伐,提倡并逐步过渡到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劳务队伍,逐步形成规范、稳定、有序的劳动关系。
二、建筑业企业要完善工资结算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工资标准、结算和支付方式。工资要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并应妥善保存有关工资支付凭证。若发生劳资纠纷,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工资管理结算依据,若无法举证或拒不举证的,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筑业企业应自觉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建筑业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一定要层层落实责任,解决好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合同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保证施工企业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安排资金时要优先考虑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工程项目部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工资的,应由企业给予垫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发放困难的,建设单位应先行支付工资,并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要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中要明确付款期限、拖欠付款的责任,并将职工工资权益在合同中予以规定。要大力推行工程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四、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筑业存在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及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情况的监督。对恶意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要纳入到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不良记录中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因建设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