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龙邦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违规问题处理决定书
浙财办字[2004]31号
浙江龙邦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龙邦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凤起路52号东园高层2#楼18层
联系电话:85788126
法定代表人:寿国先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联系电话:87058486
法定代表人:毛激翔
投诉人浙江龙邦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投诉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大楼装修施工项目(编号:ZZCG2004C---022)中涉嫌招标、评标违规一案,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本次招标、评标的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称: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大楼装修施工项目招标、评标存在违规行为,事由如下:
一、招标文件未加盖招标公章,应为无效招标。
二、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评标办法(在开标前公布),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第28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79条第1款:使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第2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也应视为违规招标,此次招标无效。
三、开标不规范,没有要求招标单位出示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原件(招标文件中投标方需知第2条第5项中有明确要求)。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7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认为此次公示的中标单位的报价违反了此条原则。
五、认为此次招标违反浙江省2003年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内容的要求(浙政采办〔2002〕11号文件)。因目录中工程类不包括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内容。
六、此次评标活动违反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中第三章第17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而本次评标细则在开标前公布,应属无效。
七、本次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27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图纸答疑在2004年9月30日招标人才以书面形式发放到投标单位,开标时间是2004年10月9日,没有达到15天的规定要求,故本次招标应视为违规招标。
经调查核实,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认为:
1.关于招标文件未加盖公章问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虽未在招标文件中加盖公章,但在发售标书(编号:ZZCG2004C—022)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投诉人购买了标书并参加投标活动,投标时也未曾提出异议,则投标人的行为已说明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主体的确认。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是完整的、合法的,招标主体是明确的,招标文件未加盖招标人公章并不影响招标行为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投标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明确在招标文件上未加盖公章无效之规定,而只是规定在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上必须加盖公章。所以即便有的招标文件未加盖招标人公章(如从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等),也不影响本次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关于评标细则。本次招标的评标细则对每一个招标人都是明确的,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办法”第4.1条规定该项目评标细则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讨论确定并公布。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2004年10月9日上午9点之前按招标文件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了评标细则,并现场向全体投标人公布,符合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
3.关于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原件的认定问题。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方需知”第2条第5款规定投标方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提供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原件。评标委员会为此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此次投标人都具有建筑装修装饰一级资质,且投标文件中均有相应要求的证书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查看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复印件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审定,已经能够认定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的真实性。从法律上讲,是否查看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原件系招标人的权利,作为权利应当可以放弃,且该项目证明文件作为投标的一般条件,而并非投标的充分必要条件,评标委员会的审定并不影响招标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4.公示中标单位报价合理性问题。公示中标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投报价为435.187万元。该项目此次共有9家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投标平均价为464.3637万元。公示中标单位报价合理,各项综合指标评分在投标人中居最前列,符合《政府采购法》第17条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及《招标投标法》第41条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比标准;
(二)……(略)。”
5.关于采购人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之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因此,采购人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完全合法。
6.关于评标细则问题。我们认为开标前公布评标细则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对每一个投标人都是公平的,符合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
7.统一答疑是否属于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考虑到装修工程的复杂性,为了能使该项目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作为采购人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于2004年9月24日在现场组织的统一答疑,但未涉及到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在时间问题上,投诉人并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影响到投标。因此,未违反有关规定。
综上分析,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大楼装修项目招标中严格遵照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招标评标的违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现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