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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02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字体:

浙交〔2023〕2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压实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促进地方铁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担当意识

  近年来,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暴露出参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较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也反映出行业安全监管仍有薄弱环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深刻认识当前地方铁路建设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切实增强担当意识,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避免推诿扯皮,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全力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压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考核

  《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和要求,确保辖区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到位。宁波、绍兴、金华和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主动向属地市政府汇报,尽快落实地方铁路监管所需的人员和必要经费等事项,切实承担起地方铁路属地监管职责。我厅将地方铁路监管工作纳入对地市的年度综合考核和“平安浙江”考评,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铁路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强化监督执法,提升监管实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聚焦隧道、基坑、模板支撑等高风险工点,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闭环管理。要深入开展“利剑”行动,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行政处罚等措施,严惩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营造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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