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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7-02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字体: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加快项目推进,优化建设市场环境,省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约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一、约谈情形

  全省公路、水运、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中,如存在参建单位履职能力严重不足,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发生欠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详见附件1),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二、约谈程序

  约谈由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邀请建设、铁路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约谈单位应当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及参加约谈人员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当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约谈单位应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被约谈单位应当就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并进行陈述。

  约谈单位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应当包括约谈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各方单位及人员、约谈事项情况、约谈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将纪要印发至参加约谈的各单位,同时抄送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约谈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约谈单位应当将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记录汇总收集归档,并作为约谈处理的依据。

  三、约谈处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被约谈的相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的责任,涉及建设、铁路等相关行业从业企业的,相关信息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地方征迁指挥部、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被约谈的,约谈情况将纳入全省交通运输目标责任考核。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处理。

  附件:1.可对交通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约谈的情形

  2.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通知书(式样)

  3.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式样)

  附件1

  可对交通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约谈的情形

  一、前期工作牵头单位或建设单位

  1.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的;

  2.工程进度或前期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

  3.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的;

  4.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5.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和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6.建设资金(资本金)不及时到位、工程资金拨付滞缓或计量支付不及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7.项目发生欠薪、欠款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8.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配足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或未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全面管理责任的。

  9.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勘察设计单位

  1.由于勘察设计方原因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勘察设计方原因造成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的;

  3.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服务人员,或设计服务工作不到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

  4.不配合移交项目竣工资料,影响项目验收的;

  5.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单位

  1.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2.人员、资金、设备等未按合同要求到位,明显不能满足正常施工要求的;

  3.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

  4.存在违规分包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于欠资、不文明施工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7.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和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8.发生工程项目环境污染事故;

  9.不配合移交项目竣工资料,影响项目验收的;

  10.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四、监理单位

  1.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2.监理工作不到位,包庇、纵容施工单位,所监理的合同标段质量、安全、进度问题较多的;

  3.违反合同约定将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不配合移交项目竣工资料,影响项目验收的;

  5.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五、试验检测单位

  1.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2.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标准降低的;

  3.违反合同约定将试验检测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不配合移交项目竣(交)工试验检测资料,影响项目竣(交)工验收的;

  5.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六、征迁指挥部

  1.征迁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因地方政策处理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通知书(式样)

  编号:

  :

  因你单位存在 情形,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约谈,请 (约谈人员要求,如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于 (约谈时间)到 参加约谈。

  请你单位就 、 (需要整改的事项,可另附)等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请在收到本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并向我单位报送参加约谈人员名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式样)

  编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人

  整改事项 整改落实情况 检查结论

  事项1

  事项2

  事项3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以下简称EPC)的建设管理,提升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交通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纵深推进清廉交通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决策项目PPP和EPC

  各地在谋划公路水运项目时要统筹确定项目投融资模式和承发包方式,并在工可阶段明确是否采用PPP或EPC。

  采用PPP投融资模式的项目,应当明确实施机构,实施机构要开展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

  采用EPC承发包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需深化的工作内容及相应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PPP和EPC招标工作

  公路水运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前着手准备招标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立即进行EPC招标、拟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PPP招标。社会资本方不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PPP招标在施工图批复后进行。

  PPP项目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PPP投资协议及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投融资结构、项目公司组建要求、资金保障、工期目标、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变更、运营维护、移交验收、风险管控、违约处理等内容。

  EPC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项目部组建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工期目标、质量安全、工程变更、风险管控、违约处理等内容。

  EPC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三、进一步明确PPP和EPC项目各方职责

  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监督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履约行为;负责确定PPP项目监理单位、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交竣工验收检测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相关费用在PPP项目中列支;负责交竣工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和项目运营期的考核;负责与项目公司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组织资产移交。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负责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协助项目公司做好融资等工作,不具体管理工程建设。

  PPP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进度、质量、安全、运营养护、项目移交等全过程管理。项目公司人员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职责。

  EPC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对EPC项目总承包方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EPC项目总承包方对EPC项目合同履约负主体责任,负责组建总承包项目部,并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内部机构、配备主要人员,EPC项目总承包负责人应当具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

  四、进一步深化EPC项目初步设计工作

  EPC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勘察工作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原则上按照定测详勘要求开展。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主跨大于150米桥梁、特长隧道、枢纽互通式立交、港口工程主要建筑物、港口主要装卸工艺、航运工程主要建筑物等的设计文件原则上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环评、水保等专题的审查意见或批复意见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全面落实。项目与电力高压线、油气管线、供水管线及其他线路交叉时,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的保护(迁改)方案及费用。

  五、切实加强PPP和EPC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管理

  PPP和EPC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书面征求初步设计单位意见,并按照现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严禁肢解较大及以上变更以规避审批。

  PPP项目公司和EPC项目总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发起以下变更:降低技术标准,调整路线方案,调整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调整桥梁结构形式、减少大桥特大桥数量、降低桥梁安全冗余度,减少隧道数量、降低隧道支护方案安全性、减少隧道竖井斜井数量,降低边坡安全性,调整立交形式及位置,调整港口、码头工程的规模标准,调整港口或航运枢纽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装卸工艺,调整航道整治工程方案,调整航道桥梁的规模标准、结构形式和数量。

  六、进一步强化PPP和EPC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PPP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应当督促参建各方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分包等合同履约管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EPC项目总承包方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允许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项目业主宜要求联合体牵头方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负总责,联合体成员各方按照联合体协议对所分工的具体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PPP和EPC项目行业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PPP和EPC项目参建各方履约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进行约谈;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罚;对重大违规失信行为,要及时开展动态信用评价,降低失信企业信用等级,切实发挥好信用评价的激励惩戒作用。

  八、本文件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依法维护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1.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现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3.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有关行业管理信息;

  4.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省外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省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省外业绩信息;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5.审核部信息平台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

  6.向部信息平台报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等信用信息。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职责

  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1.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发布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行业管理信息;

  2.审核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审核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业绩信息;

  3.发布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地在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省内业绩信息;

  4.初步审核部信息平台中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

  5.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辖区内的业绩信息;

  6.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协助审核辖区内相关信用信息。

  (三)从业单位责任分工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在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上录入所建项目基本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

  2.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负责采集并在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上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分为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等。

  1.建设项目信息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均应记入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图许可、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2.从业单位信息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基本信息。根据从业单位类别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诚信记录等;

  (3)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企业负责人、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市政、养护等业绩不包括在内;

  (4)监理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监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人员状况、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企业资产、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3.从业人员信息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安全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检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工程造价人员以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等的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档案。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人员类别、证书编号等信息应记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含继续教育)以及奖惩情况等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守信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信信息包括:被市级以上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奖励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三)不良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包括:

  1.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被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

  2.被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信息;

  3.因上报的信用信息有弄虚作假情形,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4.被国家各部委或省级各管理部门联合惩戒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采集

  各单位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在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上报的同一信息内容需保持一致。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如下:

  (一)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端填报,以及由交通运输省级审批系统实时推送。

  (二)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发布管辖范围内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通报、处罚等信息,补充完善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采集并在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实时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

  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

  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对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信用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信息报送说明

  企业人员、资质、业绩等信用信息是否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首次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上传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变更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及时通过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信息变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变更承诺书应按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

  失信信息异议和修复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信息审核说明

  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及时完成变更信息的完整性、符合性检查,各个审核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涉及省内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或省外从业单位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材料由相应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完整性审核,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完整性审核工作并发布;涉及省外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变更的(不包括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省交通运输厅不再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信息暂停公开说明

  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在变更信息审核期间,发现从业单位申请变更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已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属于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再申请变更的,将按照从业单位的变更承诺,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从业单位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复核要求。

  (四)信息公示说明

  信息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企业信息。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经公开,即处于锁定状态。

  在变更信息公示期结束前,或者变更信息公示期已结束但有异议或举报事项尚在调查期间的,从业单位原有信息公开内容仍然有效。

  (五)信息变更、撤销说明

  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公开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六)信息查询、应用说明

  信息提供单位可进入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所有公开信息。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公开信息。

  (七)信息公开期限说明

  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长期保存,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权限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信息提供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具体期限分别为:

  1.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长期(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的除外);

  2.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交工后10年;

  3.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0年;

  4.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

  5.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

  6.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

  7.表彰荣誉类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2年;

  8.不良信息的保存与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五、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合当前形势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构建交通建设行业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引导企业梳理诚信廉洁、守法经营理念。

  (一)不定期抽查

  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不定期抽查模式,抽查已公示、公开从业单位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经查实,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二)真实性动态审核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省内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已完业绩、在建项目除外)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省内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的已完业绩、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三)举报及调查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示或公开的信息有误或弄虚作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接举报件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联系信息提供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实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在收到举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公开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

  (四)从业单位上报虚假信息的处理方式

  1.对于已经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从核实之日起进行通报,按照从业单位信息公开承诺,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并按有关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首次申请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按照从业单位信息公开承诺,从核实之日起暂停受理其信息公开申请。

  3.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或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从超出规定答复期限之日起,该单位信息暂停公开。

  (五)行业主管部门违规的处理方式

  1.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信息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2.信息维护管理人员有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更改系统中有关信息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由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六、各单位首次报送信息前,应按部、省级信用系统的用户注册相关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即可进入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七、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8〕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从业单位(企业)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

从业单位(企业)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

  1.法人名称变更、资质资格变动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财务指标(包括注册资本金)变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财务报表。

  3.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包括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等。

  4.申请增加有关人员的,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和养老保险凭证。

  5.申请删除有关人员的,应提供经被解聘人员签名确认的解聘合同或解聘证明、被解聘人员的身份证。

  6.申请变更有关人员职称等级、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等信息的,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职称证、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或发证机关颁布的公告文件。其中:省内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进行审核(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企业申请变更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相关人员信息的,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7.申请新增在建项目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8.申请在建项目主要人员变更的,应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主要人员变更审批表》等变更证明文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9.申请将在建项目转换为已完业绩的,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10.申请补充完善已完业绩的,应提供发包人或质监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含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名称、项目类型、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合同段开工日期、合同段交工日期、起止点桩号、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工程量内容等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

  11.申请新增科技进步成果的,应提供科技进步成果证书或评选机关颁布的公告文件。

  12.以上变更证明文件、证书的颁发时间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但从业单位拿到证明文件、证书的实际时间是在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的,还应提供证明文件、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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