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21〕31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产保护,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路产赔( 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包含公路修复所需的封道、安装、调试等费用。
二、缴纳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用用于公路修复,不能挪为其他用途。
三、对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赔(补)偿资金, 作为国有资源(资产)类管理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对于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赔(补)偿资金,纳入收费公路项目公司的经营性收入进行管理。
四、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具体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在赔(补)偿过程中对公路路产赔(补)偿金额有争议的,可由赔(补)偿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 年 3 月 16 日
(联系人:邱文静,联系电话: 0571-8781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