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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8-20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字体:

浙交〔2019〕162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20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肩负着“交通强国”建设的时代新使命,需要培育和造就一批交通运输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加强交通运输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培养和造就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领域“行业大家”为导向,用活用好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人才为目标,品德、能力、业绩综合评价为重点,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中选优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原则

  (一)实行专业分类评审

  根据交通运输工程特点,设立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3个评审专业类别,分类细化设置专业技术能力与业绩评价条件,提高评价条件设置与实际使用的紧密性,评选出真正需要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领军人才。

  (二)突出行业领军作用

  对学术造假等职业道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重大工程业绩、在工程中所起的作用等设置核心评价内容,真正评选出品德高尚、能力突出、业绩优秀的领军人才。

  (三)鼓励优秀人才发展

  设立专家举荐制度、取得标志性业绩优秀人才的“直接申报绿色通道”制度,打破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营造优秀人才快速成长的职称评价环境。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实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双重主体处罚和违纪处理结果网上公示制度,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等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时间

  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举办1次。

  (三)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2.评审专家库。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负责组建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专家担任,同时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等外单位的本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年调整1次。

  3.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负责组织,由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17人的专家成员组成,专家成员从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评审流程

  1.单位推荐或专家举荐。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要对评审对象进行排序后上报。也可采取专家举荐方式,举荐专家必须是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1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评审对象获得3位举荐专家的举荐方为有效。

  2.评审举荐表填写。采取专家举荐方式的评审对象,应填写《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专家举荐表》予以确认。

  3.佐证材料报送。评审对象必须报送重要科技奖项获奖情况,主持重大项目、课题、科研及发明专利等实施情况,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以及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

  四、其他事项

  (一)参加评审的评委必须准确把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评审对象的工作能力和获奖成果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评审对象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领域的成就和贡献。

  (二)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对所在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违纪处理结果在浙江交通网公示。

  (四)请遵照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见附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领军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作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其他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转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1年以上,且从事其他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与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现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且符合申报条件。

  (四)取得1项以上标志性成果的高级工程师或取得3项以上标志性成果特别优秀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标志性成果包括: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

  2.国际级工程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

  3.交通运输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编写者(排名第1)、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统一定额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1);国家级交通运输工程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第1)。

  4.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内容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有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对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3.具有十分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4.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以及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主持交通运输重大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4项)省(部)级以上委托的综合交通规划、交通运输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技术咨询项目,并已通过验收或评审;或主持完成4项市(厅)级委托的综合交通规划、交通运输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领域相关咨询项目,并已通过验收或评审;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4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交通运输工程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或交通运输工程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3.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交通运输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4.主持编制(排名第1)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工法、定额、指南、规范或2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工法、定额、指南、规范,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级以上交通运输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作、交通科技示范项目、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或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6.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5);国家、省(部)级的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排名前5)。

  (四)论文、著作和专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被SCI、EI、ISTP等收录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4.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

  第十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内容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有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对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3.具有十分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4.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以及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主持交通运输重大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4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监理工作,或主持4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投产后运行正常。

  2.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交通运输工程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或交通运输工程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3.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交通运输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4.主持编制(排名第1)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工法、定额、指南、规范或2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工法、定额、指南、规范,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级以上交通运输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作、交通科技示范项目、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或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6.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排名前5);国家、省(部)级的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排名前5)。

  (四)论文、著作和专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被SCI、EI、ISTP等收录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4.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法律法规基本程序,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内容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有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对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3.具有十分丰富的交通运输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4.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以及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主持交通运输重大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型交通运输工程运营与管理工作,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效益显著,且未发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交通运输工程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或交通运输工程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3.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交通运输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其相关成果应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4.主持编制(排名第1)完成1项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工法、定额、指南、规范或2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工法、定额、指南、规范,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级以上交通运输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作、交通科技示范项目、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或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6.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排名前5);国家、省(部)级的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排名前5)。

  (四)论文、著作和专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被SCI、EI、ISTP等收录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在省、部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的论文集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4.独著或合著(排名第1)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的申报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按本评价条件第八条第(四)项申报的,原则上应为近5年内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将申报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划分为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监理、运营与管理3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一)从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规划、设计、勘测、评价、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工程建设与监理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检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运营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船舶检验、海事管理、船舶设计、机电设备维护、运输与物流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应结合实际从事的交通运输工程岗位理解,包括: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学、城乡规划、测绘工程、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物流管理、物流工程、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等专业或相近专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设置)。

  (二)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无个人证书的奖项,按单位的相关证明给予认可。

  1.国际级工程奖包括:约翰·卢布林(John A. Roebling)、古斯塔夫斯奖(Gustav Lindenthal)、乔治·理查德森奖(George S. Richardson)、亚瑟·海顿奖(Arthur G. Hayden Medal)、尤金·菲戈奖(Eugene C. Figg Medal)、菲迪克奖、国际建筑奖、普里茨克建筑奖、阿迦汗建筑奖或其他同级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奖项。

  2.国家级工程奖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其他同级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奖项。

  3.省部级工程奖是指:与“钱江杯”同级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奖项。

  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其他同级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奖项。

  5. 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科技进步奖、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进步奖、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进步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进步奖或其他同级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奖项。

  6.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浙江省技术发明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同级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奖项。

  (三)“主持”是指:规划、设计、科研、技术攻关等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是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运营与管理是指项目负责人、总经理、分管经理。

  (四)“主要参与”是指:项目排名前3位、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五)“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六)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人员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七)“公开发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

  (八)“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九)对于工程类相关项目,“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含设备、设施)”分别是指:省(部)级及以上、市厅级、县区级及以下立项的工程项目,或与之对应的相关国家标准界定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投资概算对应的项目级别为准。对于非工程类相关项目,“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省(部)级及以上、市厅级、县区级及以下委托的规划、技术咨询等项目。

  (十)“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是指:有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重大工程项目。

  (十一)“以上”均含本级。

  (十二)“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存在论文造假、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9月25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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