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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

日期:2018-05-29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字体:
浙交〔2018〕13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经研究,现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浙交〔2017〕5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但涉及本条第(三)项职责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复核确认。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厅对省信息平台中按照本实施细则采集的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涉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信息是否在省信息平台中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从业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报送的所有信息的,应在省信息平台中递交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信息平台提供的格式填写;承诺书的纸质打印件应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承诺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信息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处理。

  四、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信息提供单位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示或公开的信息有误或弄虚作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异议或举报。

  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信息维护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系统中有关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9日


[附件]修改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doc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变更、维护等活动,主要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平台”)中开展。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
第六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完善和维护省信息平台;
(三)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对省信息平台中有关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发布;
(五)采集并在省信息平台中发布有关行业管理信息;
(六)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部信息平台中有关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七)向部信息平台报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等信用信息;
(八)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实现部、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采集并在省信息平台上报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行业管理信息;
(二)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省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三)对辖区内从业单位上报部、省信息平台的有关信用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
(四)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但涉及本条第(三)项职责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复核确认。
第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一)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台上报所建项目的信用信息;
(二)完成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交办的信用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负责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台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条  随着社会信用环境的逐步成熟,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息平台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
 
第十一条  省信息平台的登陆网址为http://jssccx.zjt.
gov.cn:8532/;部信息平台包括公路、水运工程两个子系统,登陆网址分别为http://glxy.mot.gov.cn/BM/和http://syxy.
mot.gov.cn/credit/index.jsp/。
第十二条  各单位首次报送信息前,应按要求向部、省信息平台申请用户注册,填报注册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注册成功、获取用户名后,即可进入部、省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分为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市场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合同段工作内容、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应记入建设项目信息。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均应记入省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项目法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基本信息。根据从业单位类别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项目法人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资格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已完业绩、在建项目、诚信记录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诚信记录等;
(四)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施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企业负责人、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监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六)试验检测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试验检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试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质检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安全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以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等的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档案。
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人员类别、证书编号等信息应记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含继续教育)以及奖惩情况等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记录。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被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被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的记录;
(四)因上报的信用信息有弄虚作假情形,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五)被国家各部委或省级各管理部门联合惩戒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信息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信息,以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布的评价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市场信息包括招投标公告信息、评标结果公示信息、中标单位信息、信息公开企业名单以及其它需要公告的市场信息等。
除市场信息内容以外,发布时间、信息来源等也应记入市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法律、规章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及其他政策法规等。
除政策法规内容以外,政策法规的颁布时间、颁布部门、文号等信息也应记入政策法规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采集并在省信息平台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基本信息,以及辖区内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台分别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内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应对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已完业绩、在建项目除外)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省内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应对从业单位的已完业绩、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部信息平台中的信息公开与查询执行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省信息平台中按照本实施细则采集的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涉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信息是否在省信息平台中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从业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报送的所有信息的,应在省信息平台中递交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信息平台提供的格式填写;承诺书的纸质打印件应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承诺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信息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条  省信息平台中的信息一经公开,即处于锁定状态。从业单位公开的以下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省信息平台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申请,递交信息变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一)法人名称变更;
(二)资质资格变动;
(三)财务指标变化;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
(五)经济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增减或其职称等级、从业资格证书信息等有调整;
(六)新增在建项目;
(七)在建项目主要人员变更;
(八)在建项目完成交工验收,转换为已完业绩;
(九)新增科技进步成果等。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完整性、符合性检查。其中:涉及省内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变更或者省内已完业绩、在建项目信息变更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变更材料还应交由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涉及省外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变更或者省外已完业绩、在建项目信息变更的,变更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省交通运输厅不再进行真实性核查。
第三十二条  变更信息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公示期结束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的变更信息。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处理。
在变更信息公示期结束前,或者变更信息公示期已结束但有异议或举报事项尚在调查期间的,从业单位原有信息公开内容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变更信息审核期间,发现从业单位申请变更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已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属于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再申请变更的,将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暂停期1个月,从省交通运输厅确认变更信息有上述情形之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  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省信息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予以及时变更或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可进入部、省信息平台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部、省信息平台查询所有公开信息。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省信息平台中的公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分别为:
(一)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长期(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的除外);
(二)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交工后10年;
(三)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0年;
(四)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
(五)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
(六)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七)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2年;
(八)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政策法规的公开期限,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长期保存,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审核权限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信息提供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第六章 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复核、调查。经查实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将核查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示或公开的信息有误或弄虚作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异议或举报。
第四十二条  接异议或举报件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联系信息提供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实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在接异议或举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或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或举报人。公开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公开信息属于弄虚作假的,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省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信息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部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
(一)对于已经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从核实之日起暂停信息公开6个月;对于首次申请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从核实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信息公开申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二)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异议或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从超出规定答复期限之日起,该单位信息暂停公开;经核实有关信息属于弄虚作假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信息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中。
第四十五条  信息维护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系统中有关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9〕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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