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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有关备案工作事宜的通知(浙交监〔2013〕14号)

日期:2013-03-01来源:【字体:

 各市质监站(局),义乌市质监站: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0号令)、《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13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13〕2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竣)工质量检测内容
交(竣)工质量检测(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实体检测(含桥梁荷载试验)、外观检查。
二、交(竣)工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确定拟委托本工程交(竣)工检测的试验检测机构,并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情况和工作内容等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详见附件一),试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应在我局公布的“交(竣)工质量检测机构名录”内选取;
(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的不同检测项目、内容或标段(辖区)情况分别进行委托,但须确定一家总负责的检测机构;
(三)建设单位应在检测机构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后,正式确定检测机构并签订检测协议。
三、交(竣)工质量检测方案备案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交(竣)工质量检测前,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编制的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应督促检测机构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对检测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详见附件二)。
(三)建设单位应在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工作,并应做好现场检测的监督工作。
四、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备案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复核确认;
(二)建设单位应在交(竣)工质量评定前15个工作日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详见附件三)。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报告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检,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以上附件一、二、三相关资料作为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附件5”)一并提交主管监督机构。
六、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我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

  [附件]检测备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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