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113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监管,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质量,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厅质监站反馈。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室检测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地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工地试验室开工前的技术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自检或抽检试验项目,不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的配置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
第六条 经中心试验室授权后的工地试验室(授权书见附件1), 按合同规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组建,并通过市质监站组织的技术考核。
第七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第八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签认,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验收试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任务是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进行一定量的抽检试验,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或委托第三方试验机构),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考核。
第十条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
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十一条 对工地试验室无法检测的试验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试验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 技术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质监站组织实施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考核工作。技术考核实行专家考核制,考核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技术考核内容:
(一)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试验人员基本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三)试验室布置是否合理,环境条件及标准养护室是否满足要求;
(四)试验仪器设备的适用性、配套性是否满足要求;
(五)申请的试验项目(或参数)是否在授权的范围之内;
(六)所用仪器设备的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是否通过计量部门检定(或自校);
(七)外委试验内容及受委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技术考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质监站提交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详见附件2);
(二)市质监站接到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组织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三)现场技术考核由考核组组长负责,考核组针对工地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详见附件3);
(四)市质监站根据考核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试验项目(或参数)的按第十四条程序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按中心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运作,中心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地试验室及第三方试验机构对各自所出具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试验检测制度,落实责任制。
(一)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仪器设备的标定或自校、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
(三)试验原始记录填写、计算、复核制度;
(四)试验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
(六)现行有效试验标准、规程、规范及试验表格。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各项试验工作应在施工单位试验的同时或之后自行独立完成,因拖延试验时间而影响工程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试验结果出现超允许范围误差时,应分析原因,一般以监理试验结果为准。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省、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 外委试验应建立委托管理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取样、送样及试验报告的取回等。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及送样。
第二十二条 试验原始记录表式统一,不得随意涂改。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的试验数据处理系统,数据应当准确、可靠、规范,各项试验记录及报告应当签名,并建立健全各项试验台帐。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更换人员及设备需报市质监站核备。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站应当每半年将各工地试验室的考核情况向省厅质监站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授权书
2.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申请表
3.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评审报告
附件1
授 权 书
因 工程建设的需要,经研究
决定成立 工程 合同段(或
驻地办)工地试验室,授权 为试验室负责人,
全权负责工地试验室的技术业务工作,本中心试验室对其
试验行为承担责任。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为:
。
授权单位: (盖章)
授权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技术考核申请表
工程名称:
合 同 号: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提供证明材料及附件目录
1、中心试验室试验资质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如有)复印件;
2、中心试验室授权书原件;
3、工地试验人员试验上岗证书复印件;
4、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复印件;
5、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 工期: 年 月至 年 月
申请单
位名称 合同号 联系
电话
中心试验室资质 发证
单位
工地试验室名称 负责人
姓 名 联系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工地
试
验
室
人
员
情
况 试验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所学
专业
及学历 技术
职称 试验工作年限 岗 位 试验或监理资格 证书
编号 发证
单位
设
备
状
况 设备数量及价值 试验室面积(M2) 标准养护室面积(M2)及设备
台(套)
万元
主要
试
验
内
容
单位负责人: 制表: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试验及监理上岗证书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为准。
二、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数量 量程 准确度 检定/校准单位 检定/校准日期 进场日期 备 注
三、试验项目(或参数)一览表
序号 试验项目(或参数)名称 所用主要仪器设备 采用的标准及方法 准确度 备注
四、外委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
序号 试验项目(参数) 采用的标准及方法 拟委托试验单位名称 试验单位资质 计量认证情况 考核意见 备注
注:考核意见由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附件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技术考核报告
工地试验室名称:
报告编号: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一、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评分表
类别 考核验收项目 规定分 评分标准 评分
人
员
20分 试验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6 试验负责人必须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试验人员配备合理。 7 按试验项目配备试验人员,人员不足酌情扣分。
试验人员持证率。 7 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持证率不足按比例扣分。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25分 具备工地常规试验所必需仪具,其精度、量程符合要求。 15 根据核定的试验项目,达不到条件按比例扣分。
非标仪器设备有自编校验检定方法,并已进行检定或校准。 5 所用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达不到要求按比例扣分。
试验室布置合理、环境整洁。 5 试验室布置、环境满足要求,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试
验
管
理
25分 建立健全各项试验规章制度。 5 建立健全各项试验规章制度,缺按比例扣分。
有必要的现行试验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 5 试验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齐全,缺按比例扣分。
有齐全的试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各类试验统计台帐格式。 5 试验原始记录及各类试验统计台帐齐全,缺按比例扣分。
有统一的试验数据处理软件。 5 缺扣5分。
外委试验有明确的项目清单。 5 外委试验项目清单明确,缺扣5分。
试
验
水
平
30分 现场试验考核。 20 现场试验考核合格,不合格项目按比例扣分。
现场提问考核。 10 现场提问考核合格,不合格项目按比例扣分。
合 计 100
评分合计≥85分为现场考核合格。
二、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意见
工地试验室名称 □公路 □水运
现场
考核
意见 现场考核发现的问题及需改进之处
结论
及
建议
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 考核日期
市质监站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三、确认的试验项目(或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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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或参数)名称 标准名称及代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 备注
考核
组长 考核组
成员
考核日期
注:每页必须有考核组长及考核组成员的签名,市质监站在右边加盖确认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