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5〕307号
各市交通局(委):
近两年来,特别是从今年初以来,受国际油价持续高涨、供货渠道受阻于台风的频繁影响及国内需求量大、供求矛盾突出等因素影响,以沥青为代表的沥青路面材料价格节节攀升,部分用量较大材料价格甚至有了成倍以上幅度的上涨。如此大的上涨幅度和额度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而且由于价格上涨,对工程进度、质量和现场管理造成了较大影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我厅原则同意对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实施有条件的调价,调价依据、程序和资金来源可参照我厅《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中的相关精神。同时,针对沥青等部分路面外购材料不同特点,对调价范围、品种、方式等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调价范围
仅限于2005年度在建公路工程中于本年度实施的沥青路面工程。但合同中已明确实施调价的,仍按合同中明确的调价条款和调价约定操作。
二、调价品种
局限于沥青路面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沥青,包括普通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各品种材料以及沥青混合料拌和中使用的重油。沥青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中使用的柴油是否列入调价范围,由项目业主与承包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调价方式
可将材料购买时的平均价与投标时的基价相比较(投标时基价和2005年1至9月份各月材料平均价的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外,其余的统一采用附表所列价格;2005年9月份以后的各月材料平均价由厅造价站按月发布),如果价差幅度(涨跌幅度)在投标时基价的±10%及以内的,不予调整,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若涨幅高于10%,则高于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承担;若跌幅低于-10%,则低于-10%以下部分由业主全额扣回。列入调价的材料数量应按当月计量工程计算,2005年1、2季度的价差幅度较小,按当季材料平均价与基价之差计算确定价差,每季度调整一次;2005年7至12月份的价差幅度较大,按当月材料平均价与基价之差计算确定价差,每月调整一次。
以上意见,供在建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附件:列入调价材料投标时基价和2005年1至9月份各月(季)材料平均价格表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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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品种 |
投标时 基价 (元/吨) |
2005年1至9月份各月(季)材料平均价 (元/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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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 |
2季度 |
7月份 |
8月份 |
9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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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普通沥青 |
2127 |
2066 |
2130 |
2407 |
2865 |
3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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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普通沥青 |
2390 |
2382 |
2397 |
2460 |
2870 |
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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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基质改性沥青 |
3042 |
3090 |
3190 |
3483 |
3738 |
4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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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基质改性沥青 |
3229 |
3250 |
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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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化沥青 |
1610 |
1630 |
1700 |
1850 |
2041 |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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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乳化沥青 |
2300 |
2300 |
2500 |
2650 |
2856 |
3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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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 |
2160 |
2120 |
2433 |
2673 |
2900 |
3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