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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06-04-21来源:【字体:

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交〔2006〕148号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l 浙江省交通厅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2 市交通局应急指挥部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3.l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I级)
      3.2 重大突发事件 (Ⅱ级)
      3.3 较大突发事件 (Ⅲ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 (I 级 ) 、重大 (Ⅱ级 ) 突发事件响应
      5.2 较大 (Ⅲ 级 ) 突发事件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培训保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76号)、《浙江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扰乱出租汽车行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 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 利用出租汽车聚众堵塞国家铁路、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 出租汽车司机罢工、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4)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5) 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出租汽车群体性行为。
    1.4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高度重视,做好预防和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厅对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省运管局具体负责处理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市交通局(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其下属的运管机构具体负责处置。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3)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根本利益、取得司机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出租汽车行业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涉及出租汽车司机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4)强化信息,把握主动。建立多渠道、多行业、多形式的情报信息队伍,扩大信息搜集范围,增强信息深度,提高信息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情扼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5)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说服教育,引导司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6)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建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部门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协调联系机制,上下呼应,互相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同时,加强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7)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应问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浙江省交通厅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1.1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较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群体性事件,根据需要,省交通厅成立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
    副总指挥:省运管局局长和事发地交通局局长。
    成员:省交通厅办公室、运安处、法规处以及省运管局主要负责人。
    2.1.3 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
    (3)负责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4)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市交通局应急指挥部
    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件处置工作;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向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和请求;完成市政府和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县交通局有关部门及县运管所负责人组成。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命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稽查力量,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 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出租汽车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3)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
    (4)出现全省范围或跨市、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集体罢工(运)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已出现跨市或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突发事件(Ш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订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搜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过激违法行为的;
    (4)其他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相关市交通局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省交通厅,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 预警行动
    各地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及运管部门在迅速向省交通厅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及时报告省交通厅。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①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交通厅及时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省级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省交通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
    (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运管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面对面地做出租汽车司机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出租汽车司机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司机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司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的接返工作。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省交通厅。
    (2)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后期处置
    (1)省交通厅应急总指挥部负责指挥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报省交通厅。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5.2 较大(Ш级)突发事件响应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交通厅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交通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需要或应事发地交通局请求,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处置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 人员保障
    各地应落实处置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应急人员。应急人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办公室,运输、法规处(科),运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人员组成,应急人员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省交通厅定期对出租汽车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出租汽车司机利益,或对司机的合理诉求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存在的可能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司机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Page]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司机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不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浙江省交通行业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各市交通局(委)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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