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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日期:2004-12-12来源:省交通厅办公室【字体:

转发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浙交办〔2004〕304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交体法发〔2004〕6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交通部文件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严格依法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文件明确取消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二、对继续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以及省厅颁发的实施行政许可五个配套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交通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
    三、对取消行政许可转为其他方式实施后续监管的事项,要做好由取消审批到转变为其他管理方式的过渡工作,严格执行交通部确定的后续监管措施,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力度,切实保证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att118720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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