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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做好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07-05来源:省交通厅【字体:

关于在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做好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4〕254号

    2004年6月25日,省检察院、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浙检会(预)[2004]13号)。为做好工程招标过程中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和处理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都要将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作为工程招标的一项必要程序。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中,都要有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条款或内容,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执行好。
    二、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前,都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对查询后有行贿行为记录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第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做如下处理:
    1、有二次行贿行为记录的,永久不得进入我省交通行业建设市场;
    2、有一次行贿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进入我省交通行业建设市场;
    3、有行贿行为记录,但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一次没有如实反映的,不予通过资格预审,二次没有如实反映的,给予1至3年内不得进入我省交通行业建设市场的处理;
    4、有行贿行为记录,情节较轻的,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扣除信誉分1-2分;
    5、有行贿行为记录的个人,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不管情节轻重,一律不得进入我省交通行业建设市场。
    三、工程项目招标人在组织投标人召开标前会议时,要传达《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精神,可请检察院或监察局同志,进行案例分析,加强对参建单位廉政教育,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行径,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交通“六大工程”顺利实施。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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