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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12-28     来源:     阅览:   [ ]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4〕5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合理控制造价,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变更费用、调整概算等造价文件审查,现就加强公路水运造价文件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造价文件编制工作
初步设计概算、变更费用和调整概算是设计(技术设计)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计价定额和我省的补充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分标段相应概算是施工招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批复相应概算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分标段相应概算名字解释见附件1)。
(一)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应单独成篇成册,并严格按照交通部概算编制办法规定的编制方法(概算文件组成、概算项目和概算费用组成)、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形成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数据文件)。其中,概算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内容要求计列,不得随意归并和调整;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应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为确保造价文件编制质量和格式的相对统一,便于审查和数据库的建立,对于需报审的公路工程概算要求在我省常用的造价编制软件中任选一种进行编制(详见附件2)。
初步设计概算应严格执行“工可”批复的投资估算,不得随意扩大,概算超过估算10%工可必须重新编制。
(二)变更费用和调整概算编制
变更费用和调整概算应采用原设计概(预)算相同的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在充分调查工程实施期间工地实际情况和变更时的材料价格基础上编制概(预)算费用。对于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变更项目,可根据设计变更方案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后,编制相应的工程概(预)算文件。
(三)分标段相应概算编制
分标段相应概算可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各标段清单预算(材料价格宜采用招标时的市场价),清单预算之和再与事先拆分的、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批复概算建安费进行综合比较、平衡,使之不超过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批复概算建安费,即完成分标段相应概算的编制。但若存在大的工程内容和数量调整或批复概算之外有新增的工程内容,并已经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确认同意的,则可额外按实编制。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出售招标文件前认真做好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复核校对工作,对清单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
二、实行造价文件编制持证上岗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实行持证上岗,由不具备造价岗位资格证书(交通行业证书)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将不予认可。
三、加强造价文件审查工作
(一)建立造价文件审查制度
今后,所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概算、变更费用和调整概算批复前,均按管理权限由厅或所在市造价管理部门预审查。其中,省管项目由厅造价管理部门预审查,市管项目由所在市造价管理部门预审查,并形成预审查意见。
所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分标段相应概算,应根据管理权限经厅或所在市定额造价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分标段相应概算确定和公布。
(二)规范造价文件审查程序
1.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业主)在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应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甲乙组文件和数据文件),以此为基础,造价管理部门再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和补充设计文件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查意见。
2.变更费用审查程序
对于按规定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业主)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变更文件(含变更概(预)算费用),经造价管理部门预审并形成变更费用预审查意见。
经批准同意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确定实际变更结算单价和费用。变更结算单价应按指导性意见依次确定(详见附件3)。
工程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委托造价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3.调整概算审查程序
对于因工程规模和设计变更等造成工程费用增加而需调整概算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概算文件的同时,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含各类批复文件和金额),经造价管理部门预审并形成调整概算预审查意见。
4.分标段相应概算审查
招投标阶段的分标段相应概算,由建设单位(业主)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分标段相应概算编制文件,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审查意见,核定分标段相应概算,招标人据此确定并公布分标段相应概算。
四、确保审查工作有效实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好有关工作,为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造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完善制度,落实措施,规范操作,确保审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建设单位(业主)应认识到位,主动配合造价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分标段相应概算名字解释
2.推荐的造价编制软件
  3.变更结算单价确定的指导性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工程 造价 审查 通知
抄  送: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造价站,各市定额(造价)站,其他有关单位。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1
分标段相应概算名字解释

分标段相应概算是指根据招标内容分解出相应的批复概算建安费,依据标段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预算(含10%及以内的暂定金),再经综合平衡,使各标段清单预算之和与批复概算建安费相接近(一般不超过),与之对应的各标段清单预算即为分标段相应概算,作为报价上限进行控制。

 


附件2
推荐的造价编制软件

一、公路
1、《xjtw公路工程造价编制系统》
2、《同望wcost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
3、《易海公路造价集成系统》
二、水运
1、《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安装概预算系统》
2、《沿海航运建设工程水工概预算系统》

 

附件3
变更结算单价确定的指导性意见

一、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单价的,应按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
二、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虽无相同项目单价但存在类似项目单价的,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或替换其变化部分单价,经协商一致后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段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以定额组价法编制变更补充单价。组价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可按以下次序依次确定:
1.当合同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
2.当合同未作明确规定时,原则上应采用投标时的市场信息价(调价时同时享有调价权利)。
3.组价时的费率应采用投标报价优惠后的最终费率,据此确定变更单价。
4.对以上三种方法均难以确定的变更单价,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实地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有适用的其他行业定额时,可经必要的测算后参考确定),再按第三种方法组价确定变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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