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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的意见
日期:2005-2-28     来源:浙江省交通厅     阅览: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的意见

浙交〔2005〕46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无标底招标工作,加强资格预审管理,现就公路水 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公开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二、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负责进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省(或市)评标专家库中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总人数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专家人数应达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评审中要充分利用交通部网站、浙江交通网站以及各省交通网站等信息渠道收集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详细情况,择优选择施工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四、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组建。工作组主要负责资格预审评审的基础性工作,不得影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其工作结果需经评审委员会复核确认。
    五、潜在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资格预审文件将不予通过:
    1.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的;
    2.被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通报并限制投标的;
    3.2年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或在建设过程中有中途清退等严重违约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1年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通报的;
    5.有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
    6.省交通厅和省重点办、招标办认为暂时不宜参加投标的。
    六、为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根据目前施工招标的情况,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控制在8至12家,最少不得少于3家。
    七、对通过符合性和强制性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招标人应以如下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潜在投标人:
    1.一个合同段中通过符合性和强制性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超过12家的,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或对企业的业绩、资质、履约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潜在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强制性条件相同的多个合同段,可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和强制性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潜在投标人;也可先对企业的业绩、资质、履约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潜在投标人;
    3.对有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合同段,通过符合性和强制性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超过12家的,应对企业的业绩、资质、履约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合同段的潜在投标人。
    八、同一集团公司或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不得有2家企业作为同一合同段的投标人。
    九、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十、规范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潜在投标人不得出让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挂靠他人资质投标,不得伪造施工业绩、人员资料等。一经发现,按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招标 审查 意见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交通集团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站,其他有关单位。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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