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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日期:2005-7-20     来源:     阅览:   [ ]

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浙交〔2005〕222号

 

各市交通局(委):
    2003年以来,随着钢材、水泥价格的涨跌,宕渣、黄砂、碎石、砂砾等地方材料价格也产生了明显的波动,总体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根据厅造价站对在建工程的调查分析,主要地材综合涨幅及用量较大,其上涨额度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而且由于价格上涨,对工程进度、质量和现场管理造成了较大影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我厅原则同意对部分地方材料实施有条件的调价,调价依据、程序和资金来源可参照我厅《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中的相关精神。同时,针对地方材料不同特点,对调价范围、品种、方式等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调价范围

    局限于在建公路、水运工程中尚未办理计量支付的工程内容。本文下发前已办理计量支付的工程内容或已完工的工程不作调整。

    二、调价品种

    局限于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且外购的宕渣、黄砂、碎石、砂砾四类各品种材料,自采或利用材料一律不予调整。

    三、调价方式

    可将材料购买时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与投标时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相比较,如果价格涨跌幅度在投标时价格的±10%及以内的,不予调整,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若涨幅高于10%,则高于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承担;若跌幅低于-10%,则低于-10%以下部分由业主全额扣回。列入调价的材料数量应按当月计量工程计算,价差按当季材料价差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
    以上意见,供在建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此外,对于新建工程,本着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和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调价条款,对主要地材建立有条件的调价制度,即材料购买时信息价与投标时信息价比较,价格涨跌幅度在±10%及以内的,不予调整,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若涨幅高于10%,则高于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承担;若跌幅低于-10%,则低于-10%以下部分由业主全额扣回。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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