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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2004-11-10
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加强评标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及科学性,杜绝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评标工作,就有关在评标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评标专家自接到评标通知后,一经确认同意参加,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在评标开始前2小时告知通知单位(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若迟于2小时告知的,记作违纪行为;若不告知的,记作无故缺席。 2、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不得将参加评审的信息泄露给与评审项目相关人员。若发现泄露的,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凡接到评标通知的评标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若发现替代行为的,代替者不得参加该次评标活动,委托者和代替者均记违规行为1次,并予以通报批评。 4、若违反以下规定的,记作违纪行为: (1)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必须按时出席并签到,不得迟到早退; (2)评标开始半小时后,迟到者不得进入评标室参加该次评标活动; (3)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指定的评标室进行评标工作,在评审途中未经招标人和监督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以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4)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域。 5、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域后,应主动及时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保管箱内。若未将通讯工具关闭存放者,记作违纪行为;若发现使用的,予以通报批评。 6、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在进入评标区域前主动回避。若不主动回避者,记作违纪行为,并取消该次评标活动的资格。 7、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发生联系;评标结束后不得将评审过程的所有书面(电子)资料和数据带离评标区域;不得将评标资料、评审结果等情况对外泄露;若出现以上情况,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评标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退休、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的,应即时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保证评标专家库工作正常运转。若不即时告知者,根据情节,告诫或记作违纪行为。 9、因评标专家失责或有责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根据情节,对评标专家予以告诫或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在评标工作中,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根据情节,予以告诫或记作违纪行为。 1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记有1次违纪行为的,予以告诫;记有2次违纪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记有3次违纪行为的,中止其评标活动三至六个月,并要求参加当年评标专家培训;累计超过3次违纪行为者,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1次的,予以通报批评;累计2次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12、评标专家因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实且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规定》第九条处理。 13、对于坚持原则,遵章守纪,科学、公正地从事评标工作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扬、通报表彰、奖励: (1)对评审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招标人采纳或者获招标人书面表扬的; (2)能对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3)在评审中能查证陪标、串标行为的; (4)在评标工作中能客观、独立评审,经重新评标查实评审意见公正的; (5)在年度考核中综合评价排位前列者; (6)在评标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14、凡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市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15、市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评标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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