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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复审的通知
日期:2003-6-19     来源:     阅览:   [ ]
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复审的通知
2003-6-19


                                                                    杭建市通知(2003)81号
  
各有关单位:
    杭建工发(2002)3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反映,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管理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  构进行编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只能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接受编制业务。

    2、招标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双方须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编制质量以及达不到约定编制质量的赔偿或处置的经济责任。

    3、取消工程量清单的复审程序。取消工程量清单复审后,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毕,须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5、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为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也可提供同样格式和内容的光盘或软盘,供投标人使用。 工程量清单编制者在编制过程中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故意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扰乱建设市场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6、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  

   7、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有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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