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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4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 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2、一视同仁、分类享受。解决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 3、适度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4、制度贯通、自愿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5、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经济、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人事、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额度、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区下列单位和个人: 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3、杭州市区户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其他城乡居民,以及非杭州市区户籍,原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10年,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4、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七)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八)职工医保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5%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缴费基数总额的0.2%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不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月缴纳9%,缴费基数总额的0.2%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其中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4、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按未就业的协缴人员数和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予以补贴,用于补充统筹基金。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 5、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38元的标准缴纳,其他参保人员按3396元的标准缴纳。 (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十)政府按本年度杭州市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0.5%补充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 (十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建立和管理: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的0.7%;45周岁以上的1%。 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70周岁(含)以下的5.8%;70周岁以上的6.8%。 3、协缴人员按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总额的50%,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按月划入,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十三)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十四)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十五)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不计算中断年限。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十六)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退休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可继续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在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十七)职工医保费的补缴费率(不含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省平工资,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上年省平工资的60%。 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十八)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15万元。 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退休后92%。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2%,退休后8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5%,退休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退休后92%;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退休后94%。 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2%,退休后96%。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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