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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

日期:2010-12-21来源:交通运输部【字体:
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部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等的规定,现将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备案管理
  (一)招标备案管理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履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需要备案的应当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我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经我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招标备案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做好招标备案管理工作。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工作进度,分别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二、备案范围
  (一)由我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招标备案: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报我部备案。
  2.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报我部备案。
  3.主要工艺设备的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我部备案。
  4.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以及非主要工艺设备的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不由我部具体负责的水运工程的招标活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程序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履行招标备案手续时,应当将备案材料按项目管理权限直接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四、关于备案材料的要求
  (一)关于招标文件备案。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实行资格预审的,须提交资格预审文件一份。
  3.招标文件一份。
  4.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报备的,须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包括报审修改后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施工、监理、主要工艺设备招标文件报备的,须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批准文件(包括报审修改后的工程设计文件)复印件一份(一个项目需要进行多次招标备案的,仅在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5.实行委托招标的,须提交拟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实行自行招标的,须提交招标人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书面材料(一个项目需要进行多次招标备案的,仅在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6.实行邀请招标的,须提交邀请招标理由书面材料一份。
  (二)关于资格审查结果备案。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完成资格预审后、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当履行资格审查结果备案手续;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将拟邀请投标人名单进行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水运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2.资格审查情况报告一份。资格审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资格评审办法、评审人员组成、经评审人员签字的评审报告、评审结果等内容。
  (三)关于评标结果备案。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完成评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履行评标结果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水运工程评标结果备案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2.招标情况报告一份。招标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开标签到表、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人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委评分表、汇总表、评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经评委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情况等内容。
  五、进一步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一)新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工程招标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设计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核查工程招标备案情况。对于应当招标而不招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招标时不履行相应的招标备案手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招标方式,合理设立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确保文件质量。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2008)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备案手续,并做好招标备案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2、水运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表
          3、水运工程评标结果备案表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3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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