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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日期:2003-8-7     来源:交通部     阅览:   [ ]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规划字[2003]319号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程序,部综合规划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取消特定产品管理,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仍将保留。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印发  管理  程序  通知

 

--------------------------------------------------------------------------------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沿海港务局。

 

--------------------------------------------------------------------------------


 

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规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交通机电产品系指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三条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机电办)负责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可向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非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九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述机电产品若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还应提供相应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申请进口老旧船舶时,除按上述程序提供有关文件外,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署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对进口老旧运输船舶,应出具交通部签发的《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同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的有关船龄标准。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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