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罚字[2004]第3号
被处罚人: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延昌
地 址:北京玉泉路3号玉泉大厦4楼
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01年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中,虚报、夸大多项企业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3年12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2003]第13号)。根据你公司提出的听证要求,我部于2003年12月29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吊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资质证书的正、副本通过北京市建委到建设部办理资质吊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